北京市发布关于深化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通告
氮氧化物是形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有效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6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6〕11号)相关任务要求,全市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须切实开展低氮改造等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确保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达到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特别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油)锅炉的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开展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确保按时限、按规定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燃气、电力、热力等国有企业应积极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二、按照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在用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根据相关要求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全市新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的规定,市、区环保部门将依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文件规定的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
三、各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为鼓励开展低氮改造工作,本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区政府配套补助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到各区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的申领手续。
1.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2.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3.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鼓励“提前改造、一步到位”。通过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30%的补助;浓度值在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25%的补助。具体项目改造投资额依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认定。
4.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在改造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安监、质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5.低氮改造项目验收需符合《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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